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购〔2017〕14号)

发布者:吕东锋发布时间:2022-11-08浏览次数:261

 

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17〕1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

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

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及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省级预算单位应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部门预算调整中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应按部门预算调整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原则上不调整部门采购预算,确需调整的,在每年8-9月份集中调整一次,9月份之后不再办理调整事项。

除部门预算需调整的情形外,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类别或金额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预算单位名字、预算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整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省级预算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  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备案资料应包括主管预算单位意见、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名单以及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设备等。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在申报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之前,将纸质备案资料提交省财政厅备案,并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计划管理系统将电子备案资料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网上备案。

 (二)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适用情形,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除单一来源外),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向省财政厅直接提交变更申请,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                                                                        

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仍按原有的相关规定,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财购〔2016〕26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