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仪器设备海关监管的温馨提示

发布者:蔡力蔚发布时间:2023-08-25浏览次数:12

学校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中心在配合海关对进口仪器设备核查过程中,发现个别单位在监管期内未经海关审批将有故障的进口仪器设备私自送出国外生产厂家维修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见附件),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进关后,海关会进行不定期实地核查。购买进口仪器设备的各使用单位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九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第三十一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单位、用途、地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等情况,要提前上报学校,并配合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务必按规定操作,如私自违规操作,一旦发现后果自负。

 

 


招标采购中心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8月25日